(2014)嘉平乍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和敏与朱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敏,朱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乍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和敏。委托代理人:吴勇巍,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磊。委托代理人:支骥安,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敏与被告朱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和敏负担(经批准免交)。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