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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乍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和敏与朱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敏,朱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乍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和敏。委托代理人:吴勇巍,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磊。委托代理人:支骥安,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敏与被告朱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和敏负担(经批准免交)。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