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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段琬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段琬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王海龙,个体,现住河北省玉田县。委托代理人范挺,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琬宁,司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彦军,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路51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镭,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段琬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龙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900元由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孟万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