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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许俊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汉,许俊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汉,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19栋403号。被执行人:许俊潮,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87栋4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汉与被执行人许俊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莱阳执字第6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