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永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福友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友,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24号原告黄福友,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飞,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友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友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友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4548元,减半收取7274元,由原告黄福友承担。审 判 长 傅亚峰代理审判员 苏 晓人民陪审员 徐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