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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永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福友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友,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24号原告黄福友,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飞,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友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友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友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4548元,减半收取7274元,由原告黄福友承担。审 判 长  傅亚峰代理审判员  苏 晓人民陪审员  徐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