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何伟然与佛山市三水金水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金水湾投资有限公司,何伟然,刘衍汉,范绍顺,江国庆,黄瑞征,梁炳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金水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侯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子麟,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然,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沛豪,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刘衍汉,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审被告:范绍顺,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审被告:江国庆,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黄瑞征,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梁炳启,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佛山市三水金水湾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佛山市三水金水湾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属认定事实不清。(二)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涉案工程产生纠纷时解决争议方式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三)再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建设工程纠纷关系,那么,建设工程纠纷也是专属管辖,也应移送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佛山市三水区,即本案应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要求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0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