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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滕李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李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谢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99号原告滕李先。委托代理人李正友,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法定代表人徐耕,行长。委托代理人平佳翱,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春泉,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燕,总经理。第三人谢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李先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第三人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友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滕李先负担。审 判 长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