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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信邦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刘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信邦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刘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信邦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勇。被告刘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信邦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信邦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少辉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