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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朝彬与陈树明、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彬,陈树明,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50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陈朝彬。被申请人陈树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关于陈朝彬与陈树明、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树明、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所有的价值26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