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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被告秦某某,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未在指定日期内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云芳审判员  毛文亮审判员  韦庆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