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彦辉、林桂华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彦辉,林桂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彦辉,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揭东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林桂华,绰号“阿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揭东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彦辉、林桂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彦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自2014年10月25日开始,被告人林彦辉伙同“金奋”(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锡东村教堂后(吊蟒蛇池旁)一空地利用“鱼虾蟹”摇骰子方式开设赌场。自2014年11月30日开始,该赌场以每天人民币(下同)80元的工钱雇用被告人林桂华在该赌场负责收付赌资。赌场设赌时间为每天上午7时许至下午4时许,每盘赌注5元以上不设封顶,每盘赌注赌资为200元至3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员几人至二十多人不等。2014年12月7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林彦辉、林桂华及参赌人员1名,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26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林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彦辉、林桂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彦辉、林桂华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林彦辉、林桂华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林彦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桂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彦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林桂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林彦辉上诉称,原审判决对赌场设赌时间、每盘赌注及赌资、每天参赌人员的认定不当,应予核实。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林桂华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林彦辉提出原审判决对赌场设赌时间、每盘赌注及赌资、每天参赌人员的认定不当的问题,经查,原审判决对于本案赌场的设赌时间、每盘赌注及赌资、每天参赌人员的认定,有上诉人林彦辉和原审被告人林桂华在公安机关供述为证,一审庭审期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提出异议,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林彦辉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彦辉和原审被告人林桂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和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林彦辉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林桂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林彦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育胜审 判 员 林东雄代理审判员 罗 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