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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茂勇、孟方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茂勇,孟方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艳,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学伟,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茂勇。被告孟方龙。本院在审理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茂勇、孟方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