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牛方树与张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方树,张建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牛方树,男,4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建学,男,汉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方树诉被告张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方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方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姜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