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与冯某某、何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负责人陈某,行长。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某某、何某某、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4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某某、何某某、何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何某某、何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仲裁字第4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