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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平,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船员。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孙平在东港市桥南万亿歌房门口,以人民币每克320元的价格将14.84克毒品贩卖给隋文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两袋冰毒分别重1.73克、0.32克。经检验,收缴的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MA)成分。综上,被告人孙平贩卖毒品数量为16.89克。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隋某某、谷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收缴毒品收据、刑事技术检验报告、通话记录、录音录像光盘、办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孙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 燕代理审判员 金 一人民陪审员 李世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