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韩木洒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木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94号罪犯韩木洒,男,生于1974年5月11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年11月12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9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10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12月、2013年4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木洒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