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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毛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教师。被执行人任某(曾用名任力),男,生于1975年9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75********,汉族,房县农业局职工,住该局家属楼。关于毛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08)房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每月有1152元的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账户设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账号为60×××9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某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账号为60×××90中的工资收入4850元。扣留方式为:从2015年5月18日起每月全额扣留其工资收入,直至足额,此款由房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戢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