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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芬与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何庄社区大何庄三资管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芬,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何庄社区大何庄三资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60号申请人赵芬,女,住霸州市隆泰小区。身份证号131081194208101107。被申请人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何庄社区大何庄三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双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芬与被申请人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何庄社区大何庄三资管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何庄社区大何庄三资管理公司暂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芬暂时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赵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执字第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屏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