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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赵福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赵福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21号原��郝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赵福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赵福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双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