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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薛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薛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144号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春,董事长。被告薛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梦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