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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罗瑞超、王晓彤、赵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人罗瑞超、王晓彤、赵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帮助罗瑞超贩卖毒品累计7.4克,属情节严重。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量刑畸轻,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姜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东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