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9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戚黎峰、华幼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戚黎峰,华幼维,黄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范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戚黎峰。被执行人:华幼维。被执行人:黄再波。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7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戚黎峰、华幼维、黄再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戚黎峰、华幼维、黄再波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52926.59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120元、执行费69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