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郭某,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孙某某已预付,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孙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