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彩娟与张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娟,张利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吴彩娟,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利芹,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娟被告张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彩娟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洋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