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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严晓宾诉被告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宾,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406号原告:严晓宾。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受理原告严晓宾诉被告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由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本案纠纷。即使原告可以不通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纠纷也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交至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或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一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至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或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海事诉讼费,帐号:44048201012000905,收款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新窖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申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