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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行非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奈曼旗卫生局申请执行福升饭店行政处罚一审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奈曼旗卫生局,奈曼旗大镇福升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奈法行非执字第26号申请人奈曼旗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景军,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奈曼旗大镇福升饭店。负责人宝乌力吉,男,32岁,个体。申请人奈曼旗卫生局申请执行福升饭店无卫生许可经营一案,经审查奈曼旗卫生局作出的奈卫公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3日送达并生效,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奈曼旗卫生局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可以立案执行。审判长  南京文审判员  李利华审判员  何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