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鸭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邹吉霞与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霞,高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鸭民初字第34号原告:邹吉霞,女,汉族,通化市通化县果松镇七道沟学校教师,住通化县。被告:高振江,男,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案中,被告高振江于一年前患腔隙性脑梗塞,伴有言语不清,左腿运动不便,经住院治疗至今未全愈。现经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2015年5月16日出具的门诊诊断书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型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缓、心功能2级、多发腔梗。被告高振江因语言不清,无法交代案件事实给委托代理人,故无法亲自参加庭审和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因此被告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并提供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书、门诊手册各一份以及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鸭园街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申请一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 王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