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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程振余与贾德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振余,贾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24-1号申请执行人:程振余,农民。被执行人:贾德俊,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德俊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