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拴柱与安阳县宏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拴柱,安阳县宏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李拴柱,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增旺、XX,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县宏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录松、孙晓华,安阳县宏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原告李拴柱与被告安阳县宏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拴柱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增旺、XX,被告安阳县宏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录松、孙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拴柱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3年11月8日晚上从家向单位上班途中,同刘振伟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地区医院救治,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3)第7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无责任,刘振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依法向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县劳人仲裁字(2014)第3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安阳县宏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