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齐志民与杨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民,杨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齐志民,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镇。被告:杨治,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志民诉被告杨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治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志民撤回对被告杨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