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弭连义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弭连义,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弭连义,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月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弭连义与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诉并认可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弭连义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弭连义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恩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人民陪审员 王永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延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