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冯某与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谭专,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律师。被告韦某甲。原告冯某诉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专、被告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后谈恋爱,恋爱期间共生育三个小孩,××××年××月××日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原、被告之间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打架,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2014年5月,原告向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好转。因此,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子女韦某丁由原告抚养,韦某乙、韦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韦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如果离婚,三个子女全部由被告抚养,不同意原告抚养小女儿韦某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7月认识后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韦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韦某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韦某丁。双方于××××年××月××日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到来宾打工,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本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见好转。2015年3月16日,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表示,若离婚后原告坚持要求抚养女儿韦某丁,由被告抚养其余两个子女,被告则要求原告支付儿子韦某丙将来的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创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原告提供的(2014)兴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体贴对方,共同建造幸福美满的家庭。原、被告自由恋爱,在生育了三个子女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共同外出打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其诉请后双方感情仍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在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的前提下,原告诉请要求抚养小女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抚养两个子女,而原告只抚养一个子女,故原告今后还应支付一个子女的抚养费给被告。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要求原告支付儿子韦某丙将来的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小孩生活地的生活水平现状,本院认为,由原告每月支付小孩韦某丙的抚养费300元给被告,较为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原、被告所生小孩韦某丁由原告冯某抚养,随原告冯冬凤生活;原、被告所生小孩韦某乙、韦某丙由被告韦某甲抚养,随被告韦某甲生活。原告冯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付给被告韦某甲小孩韦某丙的抚养费300元,至小孩韦某丙能够独立生活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明泽原告冯某,女。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韦某甲,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冯某诉韦某甲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韦某甲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博闻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覃明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