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黎靖与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靖,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管字第21号原告黎靖,女。被告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阆中市滨江路西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宗凯,经理。本院受理上列原告黎靖诉被告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被告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在阆中范围内影响较大,该案应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属于一般民事案件,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