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兰桂英诉北镇市水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桂英,北镇市水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兰桂英,女,1944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782194402050028,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水务局,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王小东,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桂英诉被告北镇市水务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主张此事事发距离至今已有很长时间,且被告北镇市水务局局长现已更换,故撤回对其诉讼请求。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