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丽与朱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周莉,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莉,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胜,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莉、朱胜腾退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和平里51号1层房屋并赔偿损失(按每月375元的标准,从2014年9月5日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5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丽于2015年4月29日书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