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路保民、路金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馆陶县政府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云起,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路保民,农民。被告路金魁、,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路保民、路金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何金峰代理审判员薛景人民陪审员贾菁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杨广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