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玉环电镀有限公司与台州华信精艺阀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电镀有限公司,台州华信精艺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玉环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三合潭。法定代表人:郑元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华信精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沙门镇灯头村。法定代表人:林依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华信精艺阀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