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曰平与被执行人张家武、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曰平,张家武,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曹曰平,男,1959年1月17日生,永兴县人。被执行人张家武,男,1963年6月16日生,安仁县人。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家武、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武、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09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武、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109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秦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