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杜志刚、郭金辉与赵德龙、新乐市周家庄村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刚,郭金辉,赵德龙,新乐市周家庄村小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杜志刚。原告:郭金辉。被告:赵德龙(又名赵子龙)。被告:新乐市周家庄村小学。住所地:周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周志,周家庄村小学校长。原告杜志刚、郭金辉与被告赵德龙、新乐市周家庄村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相月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志刚、郭金辉和被告新乐市周家庄村小学法定代表人周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志刚诉称,2012年4月份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由二原告为周家庄村小学垒围墙。工程完工后,二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但被告总是推脱拒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工程款48000元及利息。被告新乐市周家庄村小学辩称,学校的建设工程是由新乐市教育局发包给被告赵德龙的,学校未与原告签订协议。被告赵德龙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德龙承包了被告新乐市周家庄村小学的校园建设工程后,于2012年4月4日与二原告签订协议,将其中的垒围墙工程分包给二原告。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被告赵德龙共计欠二原告48000元工程款未付,因新乐市教育局之前曾有欠被告赵德龙38000元债务,赵德龙委托二原告一并予以支取,故赵德龙给二原告出具了86000元的欠条一张,二原告同时也给赵德龙出具38000元一张。被告赵德龙至今未给付原告48000元工程款。原告起诉的日期为2015年3月5日。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被告即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至今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所欠48000元工程款外,还必须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赵德龙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德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赵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相月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