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旭生与元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生,元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生,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元栓民,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张旭生申请执行元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元栓民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0日,张旭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元栓民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元栓民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