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