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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