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敏杰与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优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优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郑敏杰。委托代理人莫惠芬。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该单位主任。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菁,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南京优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董三军,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优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敏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