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建祥与徐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祥,徐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17号原告:王建祥。被告:徐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祥与被告徐旭超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旭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旭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祥撤回对被告徐旭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王建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