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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建祥与徐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祥,徐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17号原告:王建祥。被告:徐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祥与被告徐旭超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旭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旭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祥撤回对被告徐旭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王建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