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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钱玉云与重庆晋愉林畔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源畔商贸有限公司,钱玉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2055-1号反诉原告重庆源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反诉被告钱玉云,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从弟,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重庆源畔商贸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钱玉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重庆源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重庆源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源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钱玉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源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宗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