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梁福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梁福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强,职务,经理.被告梁福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福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