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卫锋与薛建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锋,薛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张卫锋。被执行人薛建群。原告张卫锋与被告薛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薛建群应归还原告张卫锋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薛建群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张卫锋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薛建群妻子夏冰名下位于上虞区梁湖镇天香华庭兰芎居8幢101-201室房产一处,根据实际情况,暂不适处置。经向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薛建群妻子夏冰名下车牌为浙D×××××的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尚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8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