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敏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刘敏,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健,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3462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