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吕白、刘鲲、孙鹏宇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鲲,孙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住内蒙古赤峰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刘鲲,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住黑龙江省嫩江县。2004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23时许,詹志强(已判刑)为了帮助朋友李凯(另案处理)报复欠债人,与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和宋曾(另案处理)预谋砸欠债人的车泄愤,几个人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24号院内后,持砖头、石块等物品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K66**的灰色本田奥德赛车的车体划坏、玻璃窗砸碎、轮胎扎破,并在车身上喷涂还钱字样。经估价,该车的车损为1166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31日将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抓获。现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被告人吕某某、詹志强家属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王某某对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修车单、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供述、估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刘鲲、孙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人刘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三、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 一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