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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红伟与梁亚勤、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红伟,梁亚勤,刘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常红伟。被告梁亚勤。被告刘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伟与被告梁亚勤、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红伟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办收取1650元,由原告常红伟承担。审 判 长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人民陪审员  邢慧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