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红伟与梁亚勤、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红伟,梁亚勤,刘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常红伟。被告梁亚勤。被告刘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伟与被告梁亚勤、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红伟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办收取1650元,由原告常红伟承担。审 判 长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人民陪审员 邢慧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