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傅天天与费长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天天,费长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傅天天。被执行人费长火。本院在执行傅天天与费长火(2015)金浦执民字第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0157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正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