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桂荣申请董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荣,董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荣。被执行人董志伟,1963年10月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加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高桂荣申请执行董志伟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董志伟在加格达奇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资收入1,500.00元,扣至我院解除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