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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桂荣申请董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荣,董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荣。被执行人董志伟,1963年10月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加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高桂荣申请执行董志伟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董志伟在加格达奇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资收入1,500.00元,扣至我院解除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莹 来自